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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27阅读量:1270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机制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调整执行机制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三、加强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调整落到实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品目清单内容,根据清单编制采购文件、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及时查询有关信息发布平台,校验有关产品信息,保障项目顺利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宣传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形成政府绿色采购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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