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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9.11.27阅读量:12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 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 16号),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生态环境行业特点,以市场和管理需求为导向,链条完整、制度健全、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切实解决成 果信息不对称、成果供需脱节、成果转化链条不完善等间题,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环境,增强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支撑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范畴

(一)本意见所称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人员通it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和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

(二)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转化,是指面向环 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修复需求,对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活动。主要包括技术评估、技术验证、二次开发、技术交易和产业孵化等环节。

(三)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转化,是指面向国家和地方生 态环境管理工作需要,对生态玖境管理技术成果进行后续加工直至发布或采用政策、法规、规划、标准、规范、导则、指南、技术方案、科普成果等活动。主要包括技术整理、集成与二次加工等环节。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制定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文件。

(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实际需要,汇集 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和管理技术需求,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

(六)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 机制,围绕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积极推动科 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七)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生态环境领域 成果转化综合服务资源,建设集成果汇聚、信息发布、供需对接、咨询交易、金融投资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公登与市场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开放共享、统一联动的生 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

(八)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能力。建立支揉科技成果转化 全链条研究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顶层设升、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机制等政策研究;开展科技 成果转化技术导则、规范和标准等技术研究。

(九)健全科技成果评估体系。积极推行笫三方技术评估,制订不同类型科技成果评估规范与方法,开展环境技术评估、环境技术验证以及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等评估工作并发布技术评估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机构。

(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急需的技术需求,依托第三方科技成果技术评估机构,筛选评估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和管理方面的适用技术、集成技术及综合解决方案,发布技术目录并开展示范推广。

(十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验示范区建设,选择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典型园区、典型行业,汇聚成果、人才、资本、服务等创新要素,建设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提供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

四、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科研管理机 制。深化科研管理改革,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导向,推动 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生态环境科研项目考核指标及验收条件,并在项目验收后对成果应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和后评估,对产业化应用前景较好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类成果予以进一步支持。

(十三)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机制。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可操作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并纳入本单位章程或有关规定,保障从事科技成果研发及转化科技人员正当收益。其中,生态环境治理及修复技术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转化净收入的60%;生态环境管理技术成果在其发布或采用后,各单位可根据已有政策规定给予主要科研人员一定奖励和报酬。对参与研发及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十四)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对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对相关单位评价、考核、 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应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人员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制度。

(十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适时组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C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依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导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利用技术交易市场与绿色技术银行等资源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十六)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相结合,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创新联盟等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鼓励针对生态环境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依法及时制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加快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五、强化组织实施与监督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科技成果转化在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力度,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十九)完善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各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肃追究其贲任,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

(二十一)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规范、标准、技术评估报告等,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权威、公正、公开的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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