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文章详情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修订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9.09.16阅读量:2212

第一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

二、单位会员——凡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施工、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三、个人会员——从事或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

四、名誉会员——热心我国环保事业并做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际友人及有关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秘书处确认。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享有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该按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

第七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

第八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单位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本协会向单位会员赠送《河北环保产业》杂志和协会内部资料,为单位会员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会员可登陆河北环保产业网,同时网站提供一定的免费页面,供会员宣传自己,发布产品信息,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三、帮助单位会员寻求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四、协助单位会员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五、积极组织、协助单位会员申报国家和河北省环保科技项目等;

六、单位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培训班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七、受单位会员的委托,协助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为企业出谋划策等;

八、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会员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分享至 更多